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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南寿县一人因路面破损摔伤,起诉建筑公司,法院这样判……

2021-11-26 10:09:45 阅读次数:2149 来源: 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:
近日,寿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。2020年12月6日,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寿县三觉镇某路段时,因路面破损,致使电动车发生侧翻,杨某某受伤,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。经交警部门调查,该破损路面是由安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供水施工后形成。受伤后杨某某找到该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,公司认为杨某某摔伤位置不是其公司施工地点,且杨某某的摔伤是其操作不当导致,与公司无关。双方协商


近日,寿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。


2020年12月6日,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寿县三觉镇某路段时,因路面破损,致使电动车发生侧翻,杨某某受伤,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。经交警部门调查,该破损路面是由安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供水施工后形成。受伤后杨某某找到该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,公司认为杨某某摔伤位置不是其公司施工地点,且杨某某的摔伤是其操作不当导致,与公司无关。双方协商未果,2021年7月,杨某某起诉至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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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片来源于网络


经审理查明,事故发生后,交警部门作出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》记载:“杨某某受伤系因路面破损,驾驶车辆操作不当,致使电动三轮车侧翻,该路面是由安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区域供水施工后形成。”法庭认为,该工程公司在涉案路面横挖水管后,未及时处理遗留在路面的破损,也未按照规定在涉案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,故其路面施工行为与杨某某摔倒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,该工程公司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同时,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事发路段时,疏于观察且操作不当,最终导致事故发生,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,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。结合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,判决安徽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杨某某自行承担60%的责任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,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日常生活中,在公共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后的收尾工作,避免对群众造成伤害;同时,广大民众要提高防护意识,遵守出行交通规则,保护好自身的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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